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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的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1-093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0日
    文号 安政发〔2021〕8号 公开日期: 2021-05-22 11:5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持续发挥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金融辐射能力和资源聚集能力,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奋力谱写安康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现就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来安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追赶超越、绿色崛起”发展总纲,坚持“发展为要、创新为先、民生为本,生态立市、开放兴市、产业强市”发展路径,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业态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以持续促进安康中心城市重心北移、加快国家级高新区发展、推进金融产业层级提升和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高点起步、规划先行,着眼长远、结合实际及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的原则,大力提升现代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金融聚集辐射能力,着力构建以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发展为特色优势的金融产业发展平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安康国家级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配套设施完善、三产服务快速发展的优势,明确金融集聚区总体定位和重点发展业态,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向安康高新区聚集发展,加快形成以现代金融服务业为引领,集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住宿餐饮、科技咨询等服务产业为一体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生态优越、特色鲜明、辐射全市的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和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努力把我市打造成秦巴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绿色金融示范城市。
      (三)发展目标。积极引导安康江南城区的市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向高新区聚集,金融后台服务及中介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向高新区集中,到2023年,引进不少于2家省内外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和3家以上村镇银行,1家区域绿色银行。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15家以上,保险业金融机构达到25家以上,证券公司营业机构超过10家,着力招引私募基金、创投机构来安康投资落户,基本形成金融体系健全、场内场外市场发达、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支撑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的金融服务聚集区,确保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金融业增加值40%以上。通过聚集区辐射带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500亿元和1500亿元,存贷比超过60%,保费收入达到60亿元以上,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从2020年末的5.3%提高到6%以上。           


      二、重点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区域、实行点状分布、建设金融街区的模式,在高新区核心区域进行集中规划设计,采取高新区统一建设、金融机构承租或高新区划拨土地、金融机构建设的方式,努力打造集金融、商贸、娱乐、旅游于一体,金融机构相对集中、现代服务业态齐全、商贸服务活跃繁荣的金融服务聚集区。
      (一)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入驻。由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牵头,人行安康中支、安康银保监分局配合,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总部对接,大力推动和引进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等证券业金融机构来聚集区设立市级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后台呼叫、信息交换和处理、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票据结算等后台服务中心,建成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种类齐全的金融集中区。
      (二)大力引导金融机构迁建。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金融办、安康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支持中省驻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和市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性融资机构迁至聚集区新建总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暂停审批在安康江南城区布局新的金融建设项目和网点。
      (三)加大地方投融资机构培育。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精做优、做大做强;借助整合升级市县融资平台的机遇,发展壮大市发投集团,探索建立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市本级金融控股集团。
      (四)大力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金融办、人行安康中支、安康银保监分局、市发投集团配合,引导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公司,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和货币经纪公司,鼓励和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房地产信托基金、财富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与清算公司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丰富金融业态,拓展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发展健康、养老、财产、责任等各类保险市场,建立与金融服务聚集区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服务体系。
      (五)加快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行安康中支、安康银保监分局负责、市电子政务办、市大数据服务公司配合,引进法律、财务、数据分析、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业务外包、征信、信息咨询、金融仓储、民间借贷、直接融资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向金融服务聚集区聚集。研究建立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探索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成立金融大数据、金融云、网络征信等以大数据为支撑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打造金融中介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六)坚守合规底线。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金融办、安康银保监分局配合,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企业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维护金融环境稳定,构建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对原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予以调整: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晶华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安康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康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保监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和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出台支持聚集区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与措施,同时要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积极协调解决金融服务聚集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搭建起促进金融聚集区建设的高效服务平台。高新区管委会要借鉴国内外金融聚集区建设的先进经验,编制好建设规划,建好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加快聚集发展。各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发展,想办法、出实招,特事特办、难事快办,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汇报对接,对聚集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金融创新、政策倾斜、人才交流等方面给予更大倾斜和支持。
      (二)加大政策支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高新区自建或委托建设的金融机构建设用地需求。高新区管委会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建设总部的,根据规模给予70-14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设立办事处、后台服务中心和其他新型金融业态的,根据规模给予35-7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从安康江南城区迁建金融机构总部的,根据规模给予140-210万元的资金补助,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的,根据规模给予35-7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建设总部的,根据规模给予35-7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在聚集区购买办公用房的,自产生税收次月起,按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5年内出售的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对以原有办公用房置换的,按照等价置换办法予以置换;承租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同区域平均租金水平的20%予以补助。新建、迁建和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总部的认定,以工商、税务关系转入高新区为准。奖励补贴发放对象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新建、迁建和设立机构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金融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领导、组织、协调、推进、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正向引导、逆向约束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考核办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对金融聚集区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建设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实施。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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