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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知识标题: |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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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人社函2019]15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8)56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77610 二级 68710 三级 59800 四级 47080 五级 35620 六级 30120 七级 21650 八级 13980 九级 10190 十级 762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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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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