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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知识标题: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知识内容: 1、承办科室: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2、咨询电话:0915-8997580  0915-8997578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所需手续: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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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