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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户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走私烟)如何处罚
知识标题: | 零售户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走私烟)如何处罚 | ||
知识内容: | 无专门标识的走私卷烟是指无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或无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国外品牌卷烟。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销售走私卷烟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烟草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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