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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破坏防洪提坝
知识标题: | 非法使用、破坏防洪提坝 | ||
知识内容: | 1.责任单位:市防汛办河长与河道管理科 2.咨询电话:0915-3115208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水利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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