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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使用、破坏防洪提坝

    知识标题: 非法使用、破坏防洪提坝
    知识内容: 1.责任单位:市防汛办河长与河道管理科 2.咨询电话:0915-3115208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浏览次数: 来       源: 市水利局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