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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擅自取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知识标题: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擅自取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知识内容: | 1.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2.咨询电话:0915-3119801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水利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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