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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与残疾证是否共享国家标准补助政策

    知识标题: 低保与残疾证是否共享国家标准补助政策
    知识内容: 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三)同时符合上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县(区)民政局审定、县(区)财政部门发放。
    浏览次数: 来       源: 市残联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