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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灾户治病难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近日,县政府修订完善出台《旬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该县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户住院治疗按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可全额救助,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员和重灾户因病住院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据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旬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与过去的救助办法相比有四个特点,一是救助的门槛儿更低,二是救助封顶线更高,三是审批周期更短,四是统筹城乡一体。这样将让更多的人更及时的得到更有效的救助。
农村居民住院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超出500元的费用部分根据个人实际负担多少,每一个自然年按20%——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一次性医疗救助最高可达8000元。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部门规定标准报销后,每个自然年个人实际自付超出1000元的,可按20%——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一次性医疗救助最高可达8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因病常年卧床不起和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和门诊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可给予一次性救助5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核准的程序进行运作。县民政局每季度研究审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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