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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兜底脱贫有关政策问答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2014364 发布日期 2019-03-12 16:18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兜底脱贫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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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保障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低保的责任主体。
      3.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申请低保。
      4.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答:主要包括: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四个程序。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的新生儿等。
      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低保限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所辖县(市、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低保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7.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我省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2019年10月1日起,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限定保障标准为 4310元 /人年。
      9.家庭财产指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家庭财产主要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
      10.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主要采取那些方式?
      答:⑴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按照申请人授权,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及支出)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可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同步进行。
      ⑵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救助村协理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⑶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⑷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⑸其它调查方式。
      12.民主评议会怎么进行?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和入户调查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可派员参加民主评议会。评议小组现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评议结论。不得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果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1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进行审核与公示?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示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
      14.县级民政部门如何进行审批与公示?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对拟纳入低保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和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公示中应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15.低保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16.什么是低保“渐退帮扶”政策?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其家庭退出低保。
      17.哪些人申请低保需要填写 《低保备案表》?
      答: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 村 (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应如实声明和单独登记,并填写 《低保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 审核 (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18.低保对象如何实现动态管理?
      答: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 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19.什么叫做 “拆户保”?
      答:拆户保是指一些申请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本不符合低保规定的条件,但为了获取低保资格而故意将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对象、精神病人等劳动能力较弱甚至无劳动能力的成员从户籍中分离出去,以骗取国家低保的行为。低保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人均纯收入进行核算的, 并非是按照户口簿人数进行核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标准均有明确规定,不会因为分户甚至分开生活而消失;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也会对家庭中比较弱势的成员造成心理伤害,还会引发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20.什么叫做 “合户保”?
      答:合户保是指将本来属于数个家庭中的人,摘离出来合成一户,以其中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某人为户主、其家庭为申请低保家庭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获得批准后,再将领取到的低保金按照当初协议的内容分给各人的低保违规现象。
      21.什么叫做 “关系保”?
      答:关系保指一些低保经办人员、 村(居) 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违规操作,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属、朋友、利害关系人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也包括一些国家干部、个别领导利用权力或职务影响为自己的亲属、朋友、利害关系人获得低保资格的违规违纪行为。
      22.什么叫做 “人情保”?
      答:人情保指一些村 (居) 民通过行贿、 宴请、 拉关系等方式通过低保经办人员或村 (居) 委会成员违规获得低保的一种违规行为。 同时也包括一些国家干部、 个别领导、 低保经办人员、 村 (居) 委会成员将低保作为一种人情, 送给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交换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
      23.什么叫 “平均分配” 和 “二次分配”?
      答:平均分配指一些村 (社区) 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收回, 按照全村人口平均分配; 二次分配指一些村(社区)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收回,重新分配给全村(社区)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对象等其他特殊对象。 这两种行为貌似公平, 甚至得到了一些村 (居) 民的认可和赞成, 但实际上都是严重违背政策初衷和严重伤害低保户权益的违规行为, 必须予以抵制和纠正。
      2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哪些?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5.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6.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27.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救助供养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一)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二)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需要集中供养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28.终止供养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29.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0.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依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可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来衡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2.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6〕178号),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缺乏赡养抚养扶养的经济和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5.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36.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五)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37.临时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38.哪些情形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一)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二)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39.哪些情形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40.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1.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审核审批?
      答: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42.适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审核审批?
      答: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符合临时救助紧急程序适用情形的,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3.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44.临时救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9〕84号),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5.对于特殊事件或特殊对象如何进行临时救助?
      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16〕87号),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6.困境儿童的概念是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47.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答: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即父母双方不能完全 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 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失 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除上述情形外,各地还可根据儿童生活保障实际 需要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拓展保障范围。
      4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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