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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8-18554 发布日期 2008-05-16 14:58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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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奥运期间我市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实施工作,现将省环保局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陕环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准备进京的机动车(特别是政府机关的车辆),请按《通知》要求到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检测。我市具有机动车环保年检资质的机构安康市昌达机动车安全技术监测有限公司;安康市新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请上述两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将满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辆和柴油车的数量于5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以便于与省上工作衔接。
    二、2008年6月6日至6月15日,省环保局集中办理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请各县在加强宣传解释的同时严格把关。需办理进京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单位,请按要求于2008年6月3日之前到市环保局登记备案,由市环保局统一申报领取后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
    省环保局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部门为省环保局推甲办。
    联系人:任铭、何丽波;联系电话:029-87445038
    市环保局联系电话:0915-3202446 联系人;李炎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确保第29届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统一环保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为组织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标志管理的实施时间和对象实施时间: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实施对象:凡在上述时间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非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须按要求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二、环保合格标志式样环保合格标志包括环保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证(具体式样附后)三、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凡进京机动车须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外观检验:由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排放标准:1、汽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2、柴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排放测试:对机动车排污状况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进行测试,检验结果应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三)核发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奥运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环保局。四、相关要求1.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宣传解释,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进京。2.环保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样式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印制(加盖印章)并实施监督管理,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原进京车辆环保检验合格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但内容按本文要求填写。3.进京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必须在获得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将由省环保局停止其委托资质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各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制定进京车辆集中、交通便利、服务质量优良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从事进京车辆检验,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我部备案。4.已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进京机动车,仍须执行奥运会期间的其他环境、交通管理措施。5.各奥运会分赛场所在省(市)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空气质量保障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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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张子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