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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管理

    作者:毕双平 李宗卫 时间:2008-06-27 14:21 来源:中共岚皋县委组织部 字号: 打印

    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的党性观念弱化、群众观念淡化、纪律观念松懈等损害党员形象,恶化干群关系的问题,岚皋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畅通党员出口。

    一是准确界定类别。凡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表现出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宗旨意识弱化、革命意志衰退、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工作作风漂浮、廉洁自律松懈、道德行为扭曲等十种行为的党员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同时,严格区分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偶然过错与屡教不改的经常过错、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等现象,准确界定。

    二是明确处置形式。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组织处置为辅的原则,对确定的不合格党员,是预备党员的,按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办法处置;是正式党员的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三种方式处置。对受“限期整改”处理的党员,党支部帮助制定整改计划,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对离开党员队伍后,表现突出,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可以重新入党。

    三是规范处置程序。结合党员平时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按照支部大会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级党(工)委讨论审核认定、组织谈话、宣布执行、资料立卷归档、上报组织部门备案等8个步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合格党员,是机关干部的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相挂钩,取消评优树模、选拔任用资格;是农村党员的,取消评优树模及优惠政策扶持资格;实行处置不合格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事实调查不清,定性不准、程序不到位等导致处置错误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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