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婚姻公证 > 正文内容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业务须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148752 发布日期 2020-03-26 09:00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业务须知
    【字体: 分享: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婚姻状况公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未婚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偶后有(无)再婚证明;
      3、申请人的双人合影照片三张(美国的四张)或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张(美国的四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张子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