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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可降低

    作者:宋宗国 时间:2007-08-07 11:27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做出新规定,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降低缴费基数及缴费额。这对安康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好时机。
    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费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这就造成许多低收入者因没有缴费能力而远离养老保险大门,享受不到应有的养老保险权利。为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参保问题,省上就缴费基数问题实行4年过渡期。今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作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作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4年过渡期结束后均按正常缴费基数缴费。缴费基数允许降低多大比例,标志着缴费数额也相应地减少多大比例。例如,2007年如果按正常基数缴费就是16918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再乘以18%。(缴费比例),等于3045.24元缴费额,如果缴费基数按60%计算就是16918元乘以60%再乘以18%?熏只缴费182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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