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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执行,紫阳县日前出台《“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13种情形将实行严格问责。
该县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工作分工对河长制负主管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强化问责追责,细化了13种问责情况,对未按照河长制要求,责任主体及任务分解不明晰;未完成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未及时发现水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处置失当等情形列入问责范围。
同时,对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等情形,将严肃查处,从重处理,切实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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