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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19万参保职工元旦将收到大“红包”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102987 发布日期 2016-12-21 08:30
    来源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内容概述 全市19万参保职工元旦将收到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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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老病死乃人生自然规律。广大职工在国家的社会保险全覆盖这一大好惠民政策下伊然也得到了眷顾,但是一些重大疾病患者仍然摆脱不了高额医疗自付费用的困扰,一些职工高额的门诊治疗费用也得不到适当救助,个人负担过重。对此,市社保中心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调整部分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意见。近日得到了安康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同意,并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部分医疗待遇通过“四提高、一降低、一纳入”报销政策的调整,将大大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对一般患者也具有普惠性,可谓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红包”。同时对患者尽量少住院或不住院,尽量选择二级以下医院就医做了合理的引导;在转外或在非定点医院就医,也做了进一步严格限制。
      “四提高”即: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提高大病救助最高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40万元;提高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报销比例——从60%调整到80%;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患者单次在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费用超过4千元以上的部分按80%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单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患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
      “一降低”即:降低本地医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区域内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年度内两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低50%,三次及以上的不设起付线;退休人员在上述对应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但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安装同级医院起付标准上浮200元,非定点医院还要在此基础上上浮50%)。
      “一纳入”即:将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高额自付医疗费纳入救助范围——患者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度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时已扣减当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按照80%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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