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赵明波同志为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段平安同志为安康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二、决定任命:
张延平同志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帮华同志为安康市司法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增祥同志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
三、任命:
安永强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李逸强同志为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
章生学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谢贤梅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姜涛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玉红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刘春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刘效梅同志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李逸强同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职务;
章生学同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王晓同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