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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20-2028506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11:01 |
来源 | 市民政局 | ||
内容概述 | 我市出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凡是通过民政部门许可(备案)、运营满一年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经第三方能力评估后,按照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同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备添置改造和护理人员工资、培训费用等。
根据《办法》,符合运营补贴政策的民办养老机构,要在当年2月、8月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许可(备案)民办养老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享受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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