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咨询育儿假问题

    信件主题: 汪先生-咨询育儿假问题
    来信人: 汪先生 来信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来信编号: SZXX9561090024061333513
    信件内容: 本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年刚带娃,因了解到2022年5月25日实施《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我想咨询下,市人社局是否有对应保障休育儿假的文件,若想在单位休育儿假,是否直接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请假。
    信件回复: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电话联系本人,解释相关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律法规,在陕西省范围内适用。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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