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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99514 发布日期 2016-09-27 08:49
    来源 中央政府网站
    内容概述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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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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