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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安全生产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2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12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16〕212 号 公开日期: 2016-09-13 10:3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237 号)精神,国务院安委会第七巡查组将于10 月起对我省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并将随机对各市、县开展巡查。省政府要求各市立即开展1 个月的自查准备工作,为确保国务院安委会在我市巡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为主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国安委﹝2016﹞2 号),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查问题、重点促整改,积极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市落地生根,努力提升整体本质安全水平。
      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9 月 1 日至 3 日)。严格按照《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七巡查组来我省开展工作的预通知》(陕安委办函﹝2016﹞25 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准备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陕安委办函﹝2016﹞33 号)要求,进行专项部署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组织,并成立联络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4至17日)。认真对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国安委﹝2016﹞2 号以下称《制度》)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以下称《要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查缺补漏、跟踪督办,对查找和梳理出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问题整改时限、任务、措施和责任,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倒逼自查自改责任的落实,拟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并于9 月17 日将书面自查报告及其电子版报送市安委办。
      (三)资料归档阶段(9 月 18 至 30 日)。认真规范安全生产巡查资料汇编工作,对照《制度》、《要点》按程序规定及时补齐补全有关资料,所有巡查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号、装订工作,并安排专人解答问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巡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工作情况。
      (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等情况。
      (五)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
      (八)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情况。
      (十)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四、资料准备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资料准备重点
      1.领导责任方面。主要包括市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市县政府调整安委会组成人员文件,市县委有关会议、市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安委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记录、纪要、领导讲话等材料。
      2.部门监管责任方面。主要包括市县政府关于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文件,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行业领域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下发的文件、制定的标准等材料。
      3.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主要包括指导、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文件、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材料。
      4.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问责制度的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材料。
      5.市场机制方面。主要包括重点行业领域制定的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鼓励政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6.社会监督方面。主要包括开展安康杯、青年示范岗等安全生产活动的文件及活动总结等材料。
      7.法规标准方面。主要包括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涉及落实安全生产标准的地方法规、规章等材料。
      8.监管执法方面。主要包括开展“双随机”监管执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印发的相关文件及工作总结;查处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情况;“五个一”清单;查处事故督办文件、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文件材料。
      9.监管机构方面。主要包括落实国办发﹝2015﹞20 号精神,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相关文件。
      10.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落实国办发﹝2015﹞20 号精神,制定出台的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的相关文件。
      1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主要包括重点行业领域制定的安全标准化地方或行业标准体系、考核约束激励机制、动态管理机制等相关文件和企业主管部门标准化评级公告等资料。
      12.安全风险管控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自查自改自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及工作报告;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管控建立的制度、印发的相关文件、监控网络图、工作报告;建立更新、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的制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13.城市安全和安防工程方面。主要包括管控审批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活动的制度,排查治理老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隐患的安排部署文件及工作报告;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危化品生产、储藏企业搬迁、矿山灾害治理、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等重点工作的规划、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等材料。
      14.应急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省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立项、建设,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及建设工作报告等材料。
      15.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面。主要包括印发的专项整治文件及工作情况报告、采取的措施、达到的效果等材料。
      16.安全投入和科技创新方面。主要包括随着地方经济发展,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投入情况;科技创新方面制定的鼓励政策、采取的措施等文件及工作报告;省级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的文件、建设情况汇报;安全生产专家库资料等材料。
      17.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查处方面。主要包括相关制度文件、举报信息处置档案等材料。
      (二)责任分工
      具体详见《安康市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材料准备责任分工表》(附后)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是一项全局性、创新性、长期性、制度性的日常工作,工作要求高、延伸广、巡查细、时间长,工作量大。巡查工作结果将纳入对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为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迎接巡查工作组。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班子,对照上级检查内容,逐项逐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准备工作充分、巡查工作开展顺利。
      (二)精心部署,详细准备资料。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制定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各项准备工作的细则,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标准,逐条逐项制定具体细则,每单项内容均需形成一套完整的汇报、待查卷宗,一项不落地做好准备工作。各部门要将近3 年以来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汇编成册,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数据汇总整理、统计分析,准确反映安全生产状况。同时,各部门要分别准备3-5 家备查企业,并要求企业按照上述《资料准备重点》的相关内容准备材料。
      (三)加强协调,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及单位要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迎接巡查各项工作。尤其是涉及多部门共同落实的工作,要相互沟通补位,不得等待观望、推诿扯皮, 杜绝出现漏项缺项。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对巡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扎实、在巡查中被发现存有重大问题或者被通报的,要从严予以问责。

      附件:安康市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任务分工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函〔2016〕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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