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20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29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6〕126 号 | 公开日期: | 2016-09-02 09:37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我市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 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中,要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予以约定。各县区、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具体负责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以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 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账户。暂时不能实现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要在劳资专管员的审核监督下,按月将工资现场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将签字备案的名册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对不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住建、规划、交通、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
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查工资发放情况。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县区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用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等部门报告。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依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税款缴纳以及欠税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五)改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市本级、各县区要对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建设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凡在安康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经核实确认后,依法动用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限期等额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工程暂缓验收。
(六)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基金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市级100 万元,各县区30 万元),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事件,以保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实为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快速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有无故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录的,限制其进入安康市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凡本市工程招投标,应将企业是否欠薪纳入招投标评标内容。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经查实后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八)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从 2016年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报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九)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公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社、住建、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及早介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每年10 月至次年春节前,人社、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工会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发挥部门优势快速有效的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人社、住建、规划等部门要扩大日常巡查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面,加大工资执法检查力度。针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总部与项目部经常不在同一县区的特点,按照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制度要求,正常施工期间的问题由企业项目部所在县区处理,工程竣工后的问题由企业总部所在县区处理。
(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确保农民工胜诉后能及时拿到工资。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十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越级上访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市人社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安康支行、国资委、工商局和市总工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定期研判本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每年10 月至次年春节前,实行各相关单位分别包抓县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制度,指导帮助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十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把手” 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十五)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住建、规划、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违法犯罪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欠薪失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市政府将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126 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