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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8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18日
    文号 安政发〔2016〕23 号 公开日期: 2016-08-22 16:22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2 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全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格局和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维护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各级审批部门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履行“ 双告知” 职责。 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严格依据《省级部门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相关申请人进行当面告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并及时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可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
      (二) 明确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由一个部门审批的,由该审批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由多个部门审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其从事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法律法规明确有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完善监管制度。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将监管职责、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导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或行业、领域,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提出监管要求。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出台相应配套办法,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为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条件。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 履行信息公示工作职责。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8 号)总体要求,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供各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互联、数据共享。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改委)牵头,市发展研究中心(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指导各县区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力争 2016 年年底前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与无障碍交换。
      (三) 强化信息认领。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阅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和接收属于本系统的企业信息,并根据职责及时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要尽快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防范化解监管风险
      (一) 加强重点行业监管。 在日常监管中,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处置,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二) 开展随机抽查。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与现场核查相对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相关部门监管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跟进核查。
      (三) 加强部门执法配合。 各级审批部门要落实好承接下放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的,可依法商请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 引导企业自治。 各县区、各部门和行业组织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营销广告、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 推进行业自律。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为行业协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三) 鼓励社会监督。 依靠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提升维权成效。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 严格督查考核。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确保改革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 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8 月 18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6〕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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