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十项制度(试行)》 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安全生产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8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0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114 号 公开日期: 2016-08-15 09:50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十项制度(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51 号),市安委办起草了《安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十项制度(试行)》,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5 日

    安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十项制度(试行)

      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时了解和掌握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或出席指导。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二)协调解决跨行业、跨部门、跨县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三)研究部署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工作;
      (四)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联席会议时间、议题、参会范围由市安监局确定;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按时参加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市安监局负责督办。
      二、工作计划备案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如实记录检查时间、范围、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季度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及时于季度初报市安监局备案。无备案的,视为未安排进行当季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活动;
      (三)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五)事故控制与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公安、交通、工信、住建、规划、国土、质监、交警、消防、农业、林业、水利、电力、教育、商务、旅游、卫计、民政等市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安监局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其它部门(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四条 定期报告以书面形式为主,市安监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前往市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听取工作报告并实地检查。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察采取监督检查、抽查验证、通报意见、依法处理、反馈结果的方式,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督察意见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督察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督察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督察的重点包括:
      (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执法、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以及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情况。
      第六条 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燃气、学校、水利、电力、医院等重点行业领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察,其它行业领域根据实际适时安排。对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情况,或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七条 督察工作情况及意见应当向有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及时反馈,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按照督察反馈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安监局。
      第八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督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督察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督察人员,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行业部门予以立即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划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自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条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
      (三)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 15 日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书面提交市安监局,由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完善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应包括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五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主动作为,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选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执法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第七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市安监局要及时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市政府。
      六、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特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引发事故、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第二条 中、省、市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或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相关单位报告、群众举报、省级以上通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分别告知隐患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到位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论、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影像等资料)报市安监局予以销号。
      第四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以下简称“约谈对象”)。
      第二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约谈机制。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区域、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委、市政府或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重大事项的约谈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单位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单位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对约谈单位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 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负责约谈的单位。
      第六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对约谈要求落实整改不力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关约谈内容,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八、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褒扬先进,警示诫勉,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
      (二)省、市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对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整治、突击暗访等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
      (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五)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形。
      第四条 通报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突击暗访工作每开展一次通报一次;县区及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典型经验、安全生产不作为问题根据情况及时通报。
      第五条 县区、管委会、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在市级以上通报推广或批评的,按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奖惩办法予以兑现。
      第六条 对一年中受到两次以上通报且仍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监局列入“黑名单”,由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当年与市政府签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 7 月和 12 月各考核对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供年终考核参考。年终由市安监局组建专门考核组集中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经逐项考核累计综合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 70-90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 7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现场测评、实地检查后,由考核组集体研究考核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安监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六条 由市安监局根据每年度省政府下达本市的目标责任书并修订完善《考核细则》,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安全生产巡查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对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道路(水上)运输、交通管理、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旅游景区景点、农业机械、学校、医院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伸巡查评估县区政府部门、镇(办)政府及有关重点企业。
      第二条 巡查评估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主要形式包括派出专门工作组进行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自律组织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估。
      第三条 巡查评估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巡查评估工作组不直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评估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由市安监局移交有关部门或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条 巡查评估的重点包括被巡查评估单位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等。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对《巡查评估工作细则》进行一次修订完善。
      第五条 巡查评估工作的主要方法包括听取专题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和调阅材料、接听接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约谈反馈等。
      第六条 巡查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进行,每三年实现巡查评估对象“全覆盖”。所有巡查评估对象由市安监局随机抽取确定,并书面告知被巡查评估单位。
      第七条 巡查评估工作组,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处级干部担任组长,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巡查评估工作开始前,由市安监局对巡查评估工作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巡查评估工作的经费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条 巡查评估工作组应于巡查评估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在巡查评估中发现有《安康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应予“黄牌警告”情形的,由市安监局审核,报市安委会研究决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
      第十条 被巡查评估单位要自觉配合巡查评估,不得阻碍巡查评估工作组的正常工作,不得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及巡查评估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上述要求,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以上制度自2016年8月5日起试行。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114 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