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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5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175 号 公开日期: 2016-04-25 09:1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主管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中、 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港澳台医师(医疗队伍)来本市短期行医核准职责。
      3.放射诊疗许可。
      4.核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5.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
      (三)划入职责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加强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发展健康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促进医养结合。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卫生、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和省卫生、计划生育标准与技术规范;拟订地方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性文件;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编制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地方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策略、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预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拟定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制定妇幼计生技术服务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和县级妇幼计生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六)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监督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药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人口缺陷。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十)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一)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省中医药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加快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五)拟订全市卫生和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组织科研成果审定、普及和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十八)指导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级卫生计生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 9 个内设机构:
      (一) 政办科(监察室)
      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及舆情处置、信息公开和发布;承办局管干部考察选任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高级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反恐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组织开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拟订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系统纪检、监察、纠风工作。
      (二) 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负责区域卫生和计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参与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金的管理使用;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工作。
      (三)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负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监督卫生计生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承担重大问题的调研;指导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监督;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负责监督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查处,负责市管干部计划生育鉴定和评优树模中计划生育审查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负责“两非”案件的督促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国家和省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和追踪评价。
      (四) 医政医管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从业人员的准入,承担全市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临床护理、临床检验检测、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全市医学重点学科、优势专科的评选和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开展无偿献血及血液质量监管;负责全市医疗急救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管理与统一调度指挥,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组织实施市级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大医学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全市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负责实验室及其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五)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
      拟订全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综合防治系统。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和项目督导、检查验收工作;承担市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规划、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权限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应急处置信息的报送和发布。
      (六) 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妇幼计生、社区卫生技术服务的政策、规划、措施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计生、社区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和培训;负责基层卫生、妇幼计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的综合监管;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协调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承担全市妇幼计生、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生殖保健服务及药具管理工作。
      (七) 中医药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编制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中医药服务体系、预防保健体系及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养生及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送、使用中医药的监督管理;规划设置中医医疗、科研机构,深化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保健、养生等机构执行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科研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民间验方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组织开展中医药宣传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八)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引导家庭按政策生育;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改革;负责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制定完善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承担中、省计划生育创建有关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省、市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扶助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指导落实全市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创建工作;承担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审核申报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县级领导职数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卫生单位和农村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 3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纪委书记 1 名,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1 名;科级领导职数 13 名(10 正 3 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1 名。
      五、其他事项
      (一) 管理市农村卫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市农村卫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业机构,事业编制 6 名,科级领导职数 1 正 2 副。主要职责:推行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方案的拟订、调整;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医疗服务监督及新农合医疗费用的科学管控;负责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及方案的拟订、调整;负责全市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的人员培训;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经验交流;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稽查。
      (二) 管理市社区卫生与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公室。 市社区卫生与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公室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业机构,事业编制 6 名,科级领导职数 1 正 2 副。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基本药物推广、宣传教育工作;推行药品、医用耗材的阳光采购,承担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管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业机构,事业编制 3 名,科级领导职数1 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拟订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市医改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协调相关部门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试点县开展综合改革;承担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 指导市级医药卫生学会工作。
      (五) 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参与制定全市人口政策,落实中、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
      (六) 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提出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七) 原市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1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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