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14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3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170 号 | 公开日期: | 2016-04-23 08:52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安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设立市农业局,为主管全市农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加强职责
1.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进行预测和研判,指导农产品生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四)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及监督管理。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开展兽药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农机作业和维修以及农机产品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实施办法。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市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疫情监测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的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承担市政府农业涉外有关事务,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 5 个内设机构。
(一) 政办科(监察室)
承办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制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决议、批办事项、重大事项等工作的督办;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件运转、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机关值班等日常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指导等工作;编制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和工青妇等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牵头协调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外事接待任务,指导协调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外事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二) 农业产业化与发展计划科(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理不同级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管;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
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和审核、上报及监督。
(三) 农业科
拟定全市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统计和发布农情信息;组织种植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四) 畜牧产业发展科(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制定畜牧业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并监督实施畜牧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畜牧兽医建设项目的编报、审核和管理工作;监督执行畜牧业生产技术规范;监督管理动物(不含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疫病防治工作;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和饲草饲料开发利用;负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五) 科技教育与法制科
拟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全市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组织指导农民教育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农业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和农业信息网站的维护管理及农业信息内外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 21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 2 名,纪委书记 1 名,总畜牧师 1 名;科级领导职数 6 名(5 正 1 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1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市农业局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等职责,委托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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