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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4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169 号 公开日期: 2016-04-23 08:4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水利局,为主管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加强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配置,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涉水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市供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审查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应急预案及大中型水库汛期运用调度计划;指导全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全市防汛抗旱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抗旱服务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负责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县、区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有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按规定负责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跨部门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渔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渔政执法和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 政办科(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宣传、机要、档案、接待服务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局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部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信访综治维稳和群众团体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 规划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全市主要河流、流域的综合利用和专业规划;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城乡供水(中心城市以外)、防洪抗旱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及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城乡供水(中心城市以外)、渔业发展、水电开发等规划计划工作;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利资金内部审计、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综合业务文件的起草及综合业务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三) 水政水资源科(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取用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的实施和监督;负责拟订、编制全市水资源的总体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源地保护等);负责组织水功能区划分,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和调查评价;负责拟订全市水资源总量的控制和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工作,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规划编制及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核定和征收工作(县区自来水公司、安康市中心城市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管辖权的取用水户由水资科负责直接征收);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核实判定、纠纷处理及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保护等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承办行政复议;负责水利依法行政和全市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四) 城乡供水科
      研究制定全市城乡供水的法律法规;负责贯彻执行城乡供水的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城乡供水规划、计划;负责县城供水工程计划编报和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审查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县城供水的建设管理、水价调整、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现状调查、可研编制、计划编报和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审查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和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县城供水和镇村供水应急预案审查等工作。
      (五) 水电管理科
      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对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进行归口管理;组织编制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长期规划及项目建设计划;贯彻执行中省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县、以电代燃及水电增效扩容建设;组织参与农村水电生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六)技术管理科
      负责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点水利水保项目的技术审核审查;参与全市重点水利水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及项目验收;负责制定水利水保新技术推广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专业力量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专业技术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人员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6正1副),科级纪检监察员1名。
      五、其它事项
      (一)管理安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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