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14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25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164 号 | 公开日期: | 2016-04-18 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区域治污降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监督考核职责。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中、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市高新区等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中心和监控平台,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 5 个内设机构:
(一) 政办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电文、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网站管理、公车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安全保卫、文件保密、信访维稳等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纪检监察等工作,指导开展综治平安建设、支教帮扶和工青妇等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 项目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申报、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开展环境保护项目绩效审计与评估。承担全市环保科技、环保标准、环保交流合作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保系统开展依法行政和法律培训宣传工作。
(三) 污染防治与总量减排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集中整治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管和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 汉江水质监管科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流域、跨区域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汉江安康段水质污染等相关问题调查督办和南水北调水源水质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指导市级环境监测单位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开展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管理、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考核、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固废、医废、危废监督管理工作。
(五) 生态保护与环境宣传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 21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2 名,总工程师 1 名,纪检组长 1 名;科级领导职数 8 名(5 正 3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1 名。
五、其他事项
1.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拟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各县区、高新区及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核查处置工作。
2.委托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开展全市环境应急、预警、指挥和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开展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考核、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指导培训等工作。
4.委托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开展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固废、医废、危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 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责。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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