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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4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163 号 公开日期: 2016-04-18 00:00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9 号)和《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编发[2015]20 号)精神,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牵头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组织拟定执行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县(区)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其他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查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需报省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参与制定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四)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建立和维护地籍信息系统。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储备等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核实工作和地勘查项目活动。
      (九)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测安康城区周边地下水变化情况;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调处市本级不动产权属争议;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稿起草、信息宣传、档案、印鉴管理、计划生育、创建、后勤服务、信访维稳、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拟定并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经费预算;负责省、市财政拨给的经费及其他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监督使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市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财务核算和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工作,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 人事教育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交流等管理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县(区)国土资源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决议、决定、决策的情况;负责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政策规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指导系统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系统内的重要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行政人员行政过错的追究;受理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承担干部任免中的廉政鉴定工作;对系统内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 法规科
      参与拟定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规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规划;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国土资源信访处理及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承办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 规划地籍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县(区)、镇(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负责节约集约用地面积的控制;参与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汇总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结果,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及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办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
      拟定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责拟定实施村镇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组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 矿产开发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实施矿权设置方案;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指导全市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工作;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权、探矿权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探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探矿权;负责收缴采矿权、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对地质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承办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 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滩涂等不动产登记、抵押工作;组织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划、计划,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资格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宣传工作;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交流和质量评查;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核工作;组织建立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指导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办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涉及的行政诉讼、信访工作;承办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编制 26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其中 1 名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纪检组长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科级领导职数 10 名(7 正 3 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1 名。
      五、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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