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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减税降费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3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文号 安政发〔2016〕18 号 公开日期: 2016-07-01 18:3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3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营改增全面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中省与市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的基础上,既要基本保障县(区)既有财力,又要兼顾市级既有财力,保持市与县(区)财力格局不变,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调动县(区)发展的积极性。坚持保存量、分增量,谁发展快、谁受益多,调动县(区)加快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充分考虑财税改革的总体衔接。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省市与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属于过渡方案,基本保持现行市对县(区)财政体制不变,下一步税制改革以及全市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到位后,对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再进行全面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市与县(区)收入划分调整的范围为营改增试点后的增值税收入。
      (二)全省供电企业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增值税,全省金融保险业、高等级公路通行费、重点铁路建筑安装业改征的增值税,以及随同上述供电企业增值税、金融保险业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改征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西安地区随同金融保险业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三)全市1997年1月1日以后,以中、省、市级部门或企业投资为主体的(投资比例超过50%)和以中、省、市级部门或企业作为建设单位(业主)的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以及以市级以上部门或企业招商引资为主的,并在市级及其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在建期间及投产运行后的各项税收。在全面“营改增”后,改征的增值税,以及随同改征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继续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四)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三个财政省管县(以下简称“三个省管县”)的其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市县留成部分作为县级固定收入。
      (五)除中省级、市级以及“三个省管县”固定收入外,其它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与县区共同分享,增值税分享比例具体如下:
      1.对大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中央级50%,省级25%,市级17.5%,县区级7.5%。
      2.对其它增值税(含小水电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分别按以下比例分享:
      ①对汉滨区:中央级50%,省级15%,市级15%,区级20%。
      ②对汉阴县、石泉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等六个县:中央级50%,省级15%,市级10%,县级25%。
      ③对高新区:入库级次参照汉滨区,入市级部分继续按照安发〔2010〕5号文件执行。
      (六)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省对市体制调整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调整后,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及缴库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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