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3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82号 公开日期: 2016-07-01 16:3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6号)精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切实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安全防护
      (一)加强现场处置安全防护。依据中、省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有效降低感染风险。(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认真梳理传染病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等清单,明确种类和数量,依规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制订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配套技术方案,定期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落实现场处置措施。疫情调查处置过程中严格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四)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加强市传染病医院和县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按照结核病专治区、重大传染病区、综合服务区及应急储备区的功能定位,加快市传染病医院、各县区传染病区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确保达到收治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患者的条件和能力。加强市、县(区)级艾滋病、结核病定点医院实验室建设,并配备艾滋病、结核病诊疗必要设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负责)
      (五)规范患者转运救治管理。对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市卫计局、市发改委负责)
      (六)落实医疗机构防控措施。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污水处理站等,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市卫计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七)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制定实验室能力提升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市、县(区)两级建成满足工作需求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确保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逐步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局负责)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九)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卫计局、市公安局负责)
      (十)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政策倾斜,强化保障。各级政府要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政策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将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并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及保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农业局负责)
      (十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市卫计局、市文广局负责)
      (十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建立严格的督导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市卫计局负责)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6〕82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