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13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24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6〕80 号 | 公开日期: | 2016-06-29 09:52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陕政发〔2016〕21 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裁量重要意义。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的必要环节。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严格遵循行政裁量基本原则
(一)合法裁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行政裁量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裁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
(二)合理裁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三)高效裁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裁量权,积极、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的效率和质量。
三、健全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一)制定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基准包括裁量原则、适用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标准等内容,其中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的类别和类型、法定依据、裁量阶次或情形、具体标准等内容。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仅在我市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裁量基准,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适用。
(二)公开行政裁量基准。所有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开,便于行政机关适用和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基准如有修订、废止,相关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
(三)落实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案件涉及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相应行政案卷应当载明适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应当说明适用的行政裁量基准。
四、切实保障行政裁量规范行使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和沟通。各级编制部门对主要承担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要明确其行政执法机关性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列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提升工作能力。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加强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培训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知识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加强督查落实。县区政府及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个案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途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将严肃处理,并作为负面典型在全市通报批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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