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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3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70 号 公开日期: 2016-06-15 08:41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 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 年)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 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6〕26 号),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监管、严考核、广宣传”主线,全面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措施,依法依规治污,科学精准降霾,不断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实现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年中心城市优良天数不少于291 天(其中优天数不少于69 天,冬防期间优良天数不少于57 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多于15 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上年下降 1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上年下降3%以上(各县区指标任务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集中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工业类项目退城入园力度,加快化工、水泥等重点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落户,加快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审核力度,建立审核台账。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实施电能替代工程,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速度,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 60%。(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单位分工中列第一名为牵头单位,以下同)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 年本)(修正)》要求,在完成省上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同时,制定全市粘土砖厂淘汰取缔方案,建立健全淘汰关闭资料台账,淘汰取缔粘土砖厂(详见附件 3)。(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负责)
      3.持续开展燃煤锅炉拆改。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年完成102 台燃煤锅炉的拆改任务(汉滨区46 台、汉阴县10 台、石泉县9 台、宁陕县2 台、紫阳县2 台、岚皋县9 台、平利县4 台、旬阳县10 台、白河县5 台、高新区5 台,详见附件4),对拆除的锅炉进行登记注销,动态更新管理台账,禁止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加快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切实加大“气化安康”推进力度,建成20 公里中压管网和屈家河、关庙2 个加气站,天然气入户8万户,发展用气大户100 家。就近落实乡镇气化气源,开展“气化乡村”试点工作。年底前,中心城市气化率达到90%以上,县级提高到 50%以上,重点镇气化率平均达到 30%以上。(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切实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5.大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全年淘汰黄标车 896 辆、老旧车370 辆。淘汰车辆应予以拆解,坚决杜绝淘汰车辆流向市场继续使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
      6.严格落实禁行限行措施。持续扩大“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和禁行范围,限行区域由中心城区扩大到各县城,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禁限行规定的车辆予以处罚。积极开展机动车流动路检工作,将“黄标车”、“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禁止“无标车”上路行驶。(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7.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管理。加强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检验设备计量检定、标准执行及检测检验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台账,确保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市质监局负责)
      8.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水平。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与标志发放工作,每季度对环检机构开展一次抽查,对不按规定检测、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全年环保标志发放率达85%以上,环保标志发放信息实现省、市联网。(市环保局负责)
      9.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进一步优化公交线路,建成江南公交总站,优化调整中心城区公交线路2 条。积极开展黑车、非法营运车辆整治,建立健全出租车管理长效机制。加快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改造,在城市公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积极推广和普及新能源汽车。在中心城区各个方向实施一批连接近郊10 公里左右安置点和城市公交站点之间的新能源汽车摆渡项目。(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0.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和步行道建设,在商业聚集区、学校、住宅小区等人口密度较大区域合理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优先保障绿色出行。全年建成25 个公共自行车站台及附属设施,投放公共自行车 500 辆。(市住建局负责)
      11.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大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油库和加油站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油品,非法移动加油车售油、撬装加油站建设等行为,确保全市国Ⅴ燃油供应市场秩序。(市商务局负责)
      (三)坚持从严控制扬尘污染
      12.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制定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污染应急方案,落实建筑工地“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加大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实施城市建成区施工场地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工程,禁止城市建成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冬防期间,要适时执行“禁土令”,建筑工地暂停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13.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持续开展公共卫生提升、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广机械吸尘式清扫保洁模式,持续增加城市干道洒水保洁频次,不断扩大机扫范围,确保中心城市主干道机扫率达到100%,县城道路机扫率达到 70%以上。(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14.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推进有色、化工、水泥等行业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督促完成鑫平新型建材等32 家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详见附件5),继续加大江华集团公司等20家重点涉气企业监管力度(详见附件6),每月至少现场监察一次,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5.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将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纳入对企业节能减排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在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清洁生产监管,大力开展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示范,加快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夯实面源污染治理措施
      16.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全面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天宝实业公司等34 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详见附件7)。全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要安装VOCS (油烟)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按国、省相关规定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7.严查秸秆焚烧。认真组织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加强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严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确保全市火点数量持续下降。进一步优化农村能源结构,积极引导农村逐步改变传统生活方式和能源消费模式,加大节能灶具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确保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18.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加大违法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查处力度,加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特别是严控春节等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减少空气中污染物排放。(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9.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确保市县两级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率达到100%,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率达到98%。(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负责)
      20.推广兰炭使用。大力支持兰炭生产、销售企业在我市推广兰炭燃料,合理选定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兰炭使用试点,积极引导和鼓励取暖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使用兰炭燃料,替代原煤作为民用型煤和散煤原料。(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1.深化油气回收治理。选取一个加油站或储油库开展油气三次回收示范,探索提高油气回收效率。(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深入实施森林绿化工程
      22.不断提高中心城市绿化率。充分利用城市闲置土地,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有效利用城市空间,推进立体绿化。完成市行政中心、市骨科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周边绿化提升改造及节点增绿项目,启动南环快速干道综合整治及绿化景观提升工程,确保中心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6.8%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各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 40%以上。(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3.打造绿色交通走廊。加快推进交通道路林网建设,加强公路沿线绿化,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4.持续加大植树造林工作力度。继续围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数量,推进城市周边山地森林化,加大毁林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全民植树造林常态化机制。完成造林绿化50 万亩,重点区域绿化5 万亩,天保公益林10 万亩,退耕还林8.85 万亩,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在65%以上。(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5.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大力发展绿色矿业,积极推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严厉打击秦岭南麓和巴山北麓非法开山采石、采矿等粉尘污染行为,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26.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进度,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27.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应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每月5 日前向市大气办(联系人:章建义,电话:3210606)报告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月的重点任务计划。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负责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办,每月7日前向市大气办报告上月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见附件2)市大气办每季度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28.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各县区政府必须于6 月底前建成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网格长、联络员、网格员的管控职能,加强联动、分级处置,做到巡查管控无死角、无盲区、无空白,有效遏制燃煤、扬尘、生物质焚烧和餐饮油烟等面源污染。(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9.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人工增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0.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最严格的标准,落实最严格的措施,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格的问责,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司法等措施,从严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和典型案件。在冬防期间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驻厂监察,监督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不断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1.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安康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广播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社交媒体,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共识,加快培育具有安康特色的环境文化,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2.加强环境基础教育。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内容,加大环保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学生的环保自觉性和主动性。(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3.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安康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治污降霾工作实施情况实施月调度、季对标、年考核。认真研究制定奖罚细则,严格落实奖罚措施,实现以考促查、以查促改、以改促效的目标。(市考核办、 市环保局负责) 
      附件:1.各县区2016 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表
         2. 市直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月报表
         3.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粘土砖厂)任务表
         4.燃煤锅炉淘汰(改造)项目任务表
         5.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任务表
         6.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统计表
         7.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任务表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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