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10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5月18日 |
文号 | 安政发〔2016〕14 号 | 公开日期: | 2016-05-30 14:29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遵循“扶贫济困、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 发展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形成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工作规范透明,社会参与积极踊跃的慈善事业新格局,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重要力量。
——扶持政策落实完备。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力度,全面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
——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社会慈善氛围浓厚,慈善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市注册慈善志愿者达到 6 万人以上,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达到 48小时以上,社会公众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 10%以上。
——慈善文化全面普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把慈善文化建设与各种文化建设相结合,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使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氛围更加浓厚,“人人慈善、慈善人人”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慈善监管有力有效。建立慈善组织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的慈善诚信体系,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 80 分以上。
——慈善组织发展规范。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全市各县区慈善组织覆盖率达 100%;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慈善小组普遍建立,慈善联络员普遍落实,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
二、重点工作
(一)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立慈善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探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有效方式。积极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邻里之间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 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捐赠形式。 积极组织开展捐款捐物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鼓励设立慈善信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直接服务于特殊困难群体的慈善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依托社区服务场所设立物资捐赠接收站,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捐赠。
(三) 支持和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 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向镇(办)、村(社区)基层延伸,逐步形成市、县区、镇(办)、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放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流程。落实慈善超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政策,对现有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超市,鼓励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调沟通,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开放。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官方网站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需求人员进行求助。
(五) 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和捐赠款物使用。 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助学助医等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必须联合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检查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慈善组织要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六)加强慈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公开款物募捐情况,募捐周期大于 6个月的,应当每 3 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 6 个月的,应当每 3 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方面,加大公共财政购买服务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二) 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慈善组织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三) 完善慈善表彰和激励制度。 各级政府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表彰。市政府设立“安康慈善奖”,对热心慈善事业,一次性捐赠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和 10 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安康慈善奖”;对一次性捐赠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和 5 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授予“安康市爱心慈善企业”、“安康市爱心慈善家”等荣誉称号。积极探索开展慈善社区和慈善家庭创建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向基层延伸。鼓励热心慈善事业、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爱
心个人等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担任社会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四) 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吸收高素质人才投身慈善事业,不断促进慈善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五) 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四、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分管领导负责、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并定期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行政监督。民政部门要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严格进行年检和评估。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依法对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参照基金会执行。 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
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三)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 加大慈善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创新慈善宣传载体,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把慈善事业发展、慈善文化建设、慈善活动开展与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等有机结合,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将慈善文化教育作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平面媒体免费提供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在黄金时段安排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5 月 18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6〕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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