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深入推进行政处罚公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市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制定了《安康市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5日
安康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深入推进行政处罚公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是市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承担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该机构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审核和信息发布;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从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机构,按照本制度规定整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按期报送负责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负责公开的专门机构应对报送的拟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认为应当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应设置专栏,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为2年。
为便于公开工作,也可以按季度公开。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未被上级复议决定或者生效裁判文书支持,没有公布的不得公布;已经公布的,应该在复议决定收到或者裁判文书生效之日立即取消公布。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应在原公开范围予以纠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5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