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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08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50 号 公开日期: 2016-05-12 08:4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有力推动社会消防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各县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基本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构建布局合理的消防力量体系。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 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 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2017 年底前,其它乡镇也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1998-2012)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主要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把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确保辖区消防安全。一是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的镇坪县、紫阳县、白河县、宁陕县,要落实30 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二是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的旬阳县、汉阴县、石泉县、岚皋县、平利县,要落实20 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组建微型消防站;三是超出公安现役消防队责任区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高新区、汉滨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示范区,要落实30 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四是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要落实15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五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落实编制15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六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要落实15 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七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落实15 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2017年底前,其余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队伍建设
      (一)建设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
      (二)劳动关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从事业编制中采取调整编制、人员抽调、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人员抽调与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消防队员。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三)指导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业务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由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联训、联勤、联动。
      (四)规范执勤。各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也可进行混编,实行24 小时执班备勤制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流执勤制,并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五)职业资格。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招聘录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六)文员队伍。要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七)企业队建设。大型发电厂、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 号)的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各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统筹安排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工资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伤残抚恤。各县、区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消防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建设。公安消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五、发展机制
      (一)激励机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要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奖章等。
      (二)晋升体系。营造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良性竞争环境,推行技术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双通道”晋升模式。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明确岗位等级,依据等级比例和考评结果调整技术岗位档次。调整职务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岗位等级。
      (三)职业培训。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入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跟班培训、晋升培训体系。结合个人特长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个人职业成才计划。选派优秀业务骨干脱产培训,鼓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四)支持就业。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满10 年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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