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组织机构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07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25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153号 | 公开日期: | 2016-04-18 16:50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宏观经济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金融合作办公室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市粮食局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其调整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
(三)承接职责
1.企业投资在跨县(区)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在非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分散式接入风电和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下风电站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之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省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之外的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及跨县(区)公路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及跨县(区)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之外的100吨级及以下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10.除有特殊规定以外的10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1.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的其它城建项目备案。
12.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备案。
13.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无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备案。
14.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规定之外,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5.市级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适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适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16.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做好省级下放的定价权限的承接。承接省物价局下放的市级金融、通讯、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的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1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我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牵头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建设工作,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4.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5.加强价格举报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12358”举报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6.加强粮食流通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和保障粮食安全工作,全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市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收支总量平衡。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省和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备案程序,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协调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安康循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协调管理市级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价格管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改革的计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指导、监督县级价格管理工作。
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自律、明码标价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金融等经济关系的协调、调控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
(十六)执行中、省《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制定并监管中、省《定价目录》授权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
(十七)组织实施全市物价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下价格执法行为和举报工作;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
(十八)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资料。
(十九)建立全市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中省市县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
(二十)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价格鉴证、价格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价格认证部门业务开展,并对市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协调处理相关价格矛盾和纠纷,提供价格服务。
(二十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区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十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提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规模、布局及动用计划建议,监督县区落实应急成品粮油规模;制定和完善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负责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市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油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和建议,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十六)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油库存检查;负责“放心粮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十七)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财务指导及专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
(二十八)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灾民、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
(二十九)承担市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节能减排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记录、督办;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机要、档案、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接待工作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科室间的业务活动;承担机关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机关及管理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宣传及精神文明、各类创建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综合科(国民经济动员科)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推进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立项,统筹协调有关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会同相关部门上报需要市政府审批的规划;组织拟定全市区域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城镇化改革试点等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全市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定并协调全市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研究提出我市区域对外合作的政策,指导地区经济合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编制革命老区经济开发计划;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科室及有关方面拟定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定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依据中省政策组织修订我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备案权限;研究提出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安排中、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公检法司、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设施项目的审核和投资安排;牵头管理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牵头建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专家库;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农村经济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涉农项目审批、审核、验收和限上项目的报批,统筹安排涉农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问题;承担《安康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协调实施工作。
(六)能源和基础产业科(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
统筹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统筹推进全市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邮政等建设和发展,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市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能源体制改革、能源消费总量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电力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拟定全市清洁能源、新能源和电网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电力行业管理、电力市场监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承担市气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市级物资储备的建议。
(七)产业协调科(经济贸易科)
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全市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申报并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筹全市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市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承担市苏陕扶贫协作与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扩大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牵头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八)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定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实施工作。
(九)社会发展科(就业和收入分配科)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全市社会事业建设;协调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提出全市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财政金融和利用外资科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全市财政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拟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日常工作,研究和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的金融合作工作。综合分析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定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一)以工代赈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编制全市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中长期规划,上报、下达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限额以上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县区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督促县区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落实市扶贫领导小组精准扶贫有关工作。
(十二)市“飞地经济”发展办公室(副县级规格)
承担安康市“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飞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管理“飞地经济”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专题、专项投资计划;承担“飞地经济”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承担协调推进飞地园区建设和相关协调工作。
(十三)价格监督检查所(市价格举报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制定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对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受理并督促办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事项,负责反馈违法案件办理结果;办理县区价格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价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建设、义务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协助陕西省反垄断分局开展反价格垄断查处工作,落实国家价格竞争政策在我市的实施。
(十四)价格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价格改革的计划及政策建议,起草地方性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执行中、省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对中、省《定价目录》授权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作价办法、听证、定(调)价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价格和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工作。指导县区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参与并指导协调各类有关价格和收费争议、纠纷,负责涉及相关价格政策解答和宣传。
(十五)收费管理科
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收费政策和法规,依据管理权限,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研究提出我市有关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制度,按法定权限负责审定全市范围内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标准,研究提出并上报省级以上管理的收费标准和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按法定权限组织召开涉及重要收费标准价格决策听证会。做好管理范围内各项收费的公示,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有关收费标准,指导各县区收费管理和收费公示工作,参与并指导协调各类有关收费争议和纠纷。负责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房改房、物业管理服务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制定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中心城区市级管理的公共设施和场所,以及市级政府投资和市政府与企业、个人联合投资兴建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标准,并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收费标准的公示,组织相关收费标准的实施和管理。
(十六)成本调查监审科
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资料。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工农产品价格政策,组织实施涉农专项调查,成本直报、成本预测,指导县区农本调查工作。按照省、市《定价目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十七)价格监测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全市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调查分析市场价格趋势,进行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监控,制定价格突发事件的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建立完善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督促指导县区价格监测工作开展。
市粮食局 副县级规 局长1名
(十八)粮食调控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出口计划;指导协调全市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落实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动用计划和建议,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协调县区级粮油储备和管理体系建设;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负责市县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的考核工作;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提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规模、布局及动用计划建议,监督县区落实应急成品粮油规模;制定和完善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建议;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九)粮食资金与产业科
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粮食系统改革遗留问题;协调管理粮食收购资金、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资金以及粮食专项资金;指导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管理;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技术改造及维修更新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规划指导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开展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流通执法支队)
负责粮食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粮食行业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研究起草全市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和制度;受理粮食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重大粮食违法违纪案件,承担粮食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各项粮食专项检查和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政策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管理,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粮工作;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市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6名(20正6副),正科级纪检监察员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粮食局下属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管理。
(二)代管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三)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事先征求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3)涉及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四)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和省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五)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我市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2)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市县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全市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宏观经济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金融合作办公室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市粮食局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其调整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
(三)承接职责
1.企业投资在跨县(区)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在非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分散式接入风电和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下风电站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之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省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之外的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及跨县(区)公路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及跨县(区)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之外的100吨级及以下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10.除有特殊规定以外的10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1.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的其它城建项目备案。
12.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备案。
13.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无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备案。
14.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规定之外,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5.市级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适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适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16.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做好省级下放的定价权限的承接。承接省物价局下放的市级金融、通讯、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的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1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我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牵头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建设工作,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4.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5.加强价格举报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12358”举报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6.加强粮食流通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和保障粮食安全工作,全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市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收支总量平衡。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省和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备案程序,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协调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安康循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协调管理市级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价格管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改革的计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指导、监督县级价格管理工作。
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自律、明码标价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金融等经济关系的协调、调控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
(十六)执行中、省《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制定并监管中、省《定价目录》授权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
(十七)组织实施全市物价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下价格执法行为和举报工作;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
(十八)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资料。
(十九)建立全市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中省市县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
(二十)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价格鉴证、价格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价格认证部门业务开展,并对市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协调处理相关价格矛盾和纠纷,提供价格服务。
(二十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区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十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提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规模、布局及动用计划建议,监督县区落实应急成品粮油规模;制定和完善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负责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市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油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和建议,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十六)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油库存检查;负责“放心粮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十七)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财务指导及专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
(二十八)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灾民、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
(二十九)承担市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节能减排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记录、督办;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机要、档案、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接待工作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科室间的业务活动;承担机关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机关及管理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宣传及精神文明、各类创建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综合科(国民经济动员科)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推进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立项,统筹协调有关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会同相关部门上报需要市政府审批的规划;组织拟定全市区域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城镇化改革试点等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全市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定并协调全市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研究提出我市区域对外合作的政策,指导地区经济合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编制革命老区经济开发计划;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科室及有关方面拟定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定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依据中省政策组织修订我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备案权限;研究提出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安排中、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公检法司、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设施项目的审核和投资安排;牵头管理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牵头建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专家库;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农村经济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涉农项目审批、审核、验收和限上项目的报批,统筹安排涉农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问题;承担《安康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协调实施工作。
(六)能源和基础产业科(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
统筹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统筹推进全市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邮政等建设和发展,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市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能源体制改革、能源消费总量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电力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拟定全市清洁能源、新能源和电网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电力行业管理、电力市场监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承担市气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市级物资储备的建议。
(七)产业协调科(经济贸易科)
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全市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申报并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筹全市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市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承担市苏陕扶贫协作与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扩大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牵头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八)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定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实施工作。
(九)社会发展科(就业和收入分配科)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全市社会事业建设;协调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提出全市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财政金融和利用外资科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全市财政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拟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日常工作,研究和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的金融合作工作。综合分析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定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一)以工代赈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编制全市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中长期规划,上报、下达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限额以上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县区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督促县区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落实市扶贫领导小组精准扶贫有关工作。
(十二)市“飞地经济”发展办公室(副县级规格)
承担安康市“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飞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管理“飞地经济”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专题、专项投资计划;承担“飞地经济”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承担协调推进飞地园区建设和相关协调工作。
(十三)价格监督检查所(市价格举报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制定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对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受理并督促办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事项,负责反馈违法案件办理结果;办理县区价格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价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建设、义务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协助陕西省反垄断分局开展反价格垄断查处工作,落实国家价格竞争政策在我市的实施。
(十四)价格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价格改革的计划及政策建议,起草地方性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执行中、省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对中、省《定价目录》授权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作价办法、听证、定(调)价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价格和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工作。指导县区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参与并指导协调各类有关价格和收费争议、纠纷,负责涉及相关价格政策解答和宣传。
(十五)收费管理科
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收费政策和法规,依据管理权限,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研究提出我市有关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制度,按法定权限负责审定全市范围内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标准,研究提出并上报省级以上管理的收费标准和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按法定权限组织召开涉及重要收费标准价格决策听证会。做好管理范围内各项收费的公示,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有关收费标准,指导各县区收费管理和收费公示工作,参与并指导协调各类有关收费争议和纠纷。负责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房改房、物业管理服务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制定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中心城区市级管理的公共设施和场所,以及市级政府投资和市政府与企业、个人联合投资兴建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标准,并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收费标准的公示,组织相关收费标准的实施和管理。
(十六)成本调查监审科
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资料。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工农产品价格政策,组织实施涉农专项调查,成本直报、成本预测,指导县区农本调查工作。按照省、市《定价目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十七)价格监测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全市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调查分析市场价格趋势,进行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监控,制定价格突发事件的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建立完善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督促指导县区价格监测工作开展。
市粮食局 副县级规 局长1名
(十八)粮食调控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出口计划;指导协调全市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落实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动用计划和建议,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协调县区级粮油储备和管理体系建设;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负责市县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的考核工作;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提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规模、布局及动用计划建议,监督县区落实应急成品粮油规模;制定和完善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建议;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九)粮食资金与产业科
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粮食系统改革遗留问题;协调管理粮食收购资金、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资金以及粮食专项资金;指导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管理;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技术改造及维修更新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规划指导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开展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流通执法支队)
负责粮食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粮食行业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研究起草全市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和制度;受理粮食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重大粮食违法违纪案件,承担粮食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各项粮食专项检查和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政策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管理,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粮工作;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市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6名(20正6副),正科级纪检监察员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粮食局下属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管理。
(二)代管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三)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事先征求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3)涉及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四)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和省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五)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我市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2)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市县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全市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