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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6-005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07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6〕24号 | 公开日期: | 2016-04-07 22:51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5〕19号)精神,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快股改,敆持企业做大做强,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骨干力量,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5〕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康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直接融资包括企业上市、股权挂牌以及股权直接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贷收益权产品融资等。
第五条 对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A股市场上市的市内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于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A股市场上市奖励所需上报的材料为: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
(三)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通知书》。
(四)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申请奖励所需上报的资料为: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推荐机构会员或推荐商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五)相关股权交易中心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我市企业通过股权直接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贷收益权产品融资等融资申请奖励时,除上报第九条所总材料外,还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审批机构或者备案机构的受理文件;
(二)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
(三)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县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市金融办申报奖励,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证券中介机构或推荐商,市金融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并向其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5〕19号)精神,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快股改,敆持企业做大做强,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骨干力量,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5〕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康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直接融资包括企业上市、股权挂牌以及股权直接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贷收益权产品融资等。
第五条 对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A股市场上市的市内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于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A股市场上市奖励所需上报的材料为: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
(三)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通知书》。
(四)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申请奖励所需上报的资料为: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推荐机构会员或推荐商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五)相关股权交易中心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我市企业通过股权直接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贷收益权产品融资等融资申请奖励时,除上报第九条所总材料外,还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审批机构或者备案机构的受理文件;
(二)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
(三)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县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市金融办申报奖励,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证券中介机构或推荐商,市金融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并向其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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