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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事项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05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25 号 公开日期: 2016-03-31 14:14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驻安部队师级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汉滨区范围内中、省驻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含分支机构);
      4.在市工商行政部门(不含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汉滨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发生在本县(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本县(区)范围内中、省驻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
      3.同时有多个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中既有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也有属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原《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的通知》(安劳仲发〔2009〕10 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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