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禁售13类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管理不力最高处3万元罚款。
据介绍,《办法》明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等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销售者则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包括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
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方法》中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尤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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