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增强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把牢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关,近日,紫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紫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紫阳县建设工程管理问责办法》。
《办法》针对县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监理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建设部门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问责细则。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前三次,分别对施工单位(企业)按中标价的2%、5%、10%收取违约金,发生四次,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施工单位(企业)、建造师、信用档案,取消其在紫阳境内三年投标资格;对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前三次分别扣减监理单位5%、 10%、 20%的监理费,发生四次,终止合同,取消其公司及监理人员在紫阳境内三年监理资格;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现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相关责任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收取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和扣减的监理费,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规定负责上缴财政专户。
《办法》还对建设单位公示施工单位(企业)、合同价、工期、质量等级、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和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施工单位(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须变更项目部组成人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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