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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质量安全监督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9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151 号 公开日期: 2016-01-05 16:4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明晰思路、落实责任、强化效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环境保障。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二、夯实综合监管职责
      (一)规划布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根据本地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三)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掌握现状及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根据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考核企业与考核政府及部门相结合,全过程监督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并会同监察部门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三化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八)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上升或超控制指标行业领域进行综合研判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实行工作计划备案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 次,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 次,并如实记录检查时间、范围、结果等相关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于每年12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报送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落实行政执行主体责任,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本系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定期分析,依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公安、交通、住建、规划、交警、消防、质监、工信、国土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报送1次,其他部门每半年报送1 次。
      (四)实行综合监管督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检查,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煤矿、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燃气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督查,其它行业领域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安排。对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情况或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督查要予以配合,按照督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五)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度特点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对安全生产重大、难点和突出问题,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检查工作需要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参加部门及人员、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重点内容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通知书。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限、督办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反馈。其它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经通报、报告、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办,依法处理,并将挂牌跟踪督办情况定期反馈。
      (七)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隐患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将函告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建议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提请市政府或安委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提出安全警示。
      (八)实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汇总分析,适时进行通报。
      (九)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十)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专家评估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每年度要随机抽取1/5 的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专家评估。专家评估发现存在黄牌警告情形的,报请市安委会研究决定予以黄牌警告。
      四、强化工作措施
      (一)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进行审批或者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督促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破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备案;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整改结果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实施停止作业、查封、扣押、通知断电等强制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及时受理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报告或举报,认真调查核实处理。
      (四) 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和突出问题,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交警、住建、规划、质监、工信、旅游、商务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 民用爆破物品、旅游景区景点、燃气天然气等领域的专项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五)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标准,积极拓展标准化范围,推进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抓好达标企业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对具备条件的达标企业,支持其升级提质,稳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淘汰工艺、设备目录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督促有关部门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七) 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依法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八)加强镇办安监机构建设和三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镇办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任务,规范委托执法,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体系。建设市、县、镇办、社区(村组)四级监管网格,建立网格化监管责任台帐,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原则,明确网格化监管的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和掌握企业分布底数、安全特点规律、监管薄弱环节、法律法规的优势,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积极实施专业化的安全决策、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探索“互联网+安全监管”,推广应用全市安全生产三化信息平台,形成“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责任到人、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对事故隐患按类型进行分类分级、编码标定,借助网格化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有效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解决问题。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努力构建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队伍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不断提升监管素质,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水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责要求,明确安全监管机制,指定专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按要求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从严追究责任。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发生较大事故的或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上级安委会下达控制指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作为当年干部提拔任用时重要考察内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2 月29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1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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