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
索引号 | 719776475-gfxwj-2005-0026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5年08月24日 |
文号 | 安政发〔2005〕19号 | 公开日期: | 2005-08-26 10:10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促进我市小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4〕746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水电项目,根据《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一律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的权限实行分级核准。其中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项目以及水库电站项目报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装机5000千瓦以下的径流式电站)。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商市水利局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企业投资小水电项目的核准,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 向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市场分析、建设规模、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已经审批的水电站所在流域的流域水力资源梯级开发规划;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电网管理单位对电站上网方案的初步意见;
(五)涉及移民搬迁的,由电站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对移民安置方案的审批意见;
(六)涉及公路淹没的水电项目,由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出具对公路恢复建设的初步意见。
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应附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七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市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条 市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水电站核准审查时,应征求市水利部门意见。水利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水电站所在流域的流域水力资源梯级开发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五)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贷款和税务等方面的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小水电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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