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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公开目录:
    索引号 719776475-gfxwj-2005-0026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7月13日
    文号 安政发〔2005〕14号 公开日期: 2005-07-15 16:05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取缔无证、回收有证、奖励带头、帮助就业、照顾特困、优惠残疾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妥善处理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奖励、补偿、置换、分流、就业援助、自谋职业等有关优惠政策,保护车主合法权益,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车主解决困难,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再就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三轮摩托车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载客营运的范围指:东至安旬路关庙汉江大桥北头、黄洋河大桥收费站;南至香溪洞风景区榆树垭路口;西至安岚路马坡岭水源地、七里沟渡口;北至铁路线、改线路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证无牌三轮摩托车是指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号不齐全的车辆(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残疾人证、代步证不齐全的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证三轮摩托车是指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号齐全的车辆(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残疾人证、代步证齐全的车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三轮摩托车是指1997年6月30日以前购买或在交警部门登记上户的 三轮摩托车。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三轮摩托车是指以车辆行驶证和车主常住户口为准,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以外管理的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  禁止三轮摩托车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载客营运的办法:
      (一)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理或主动上缴车辆的免于追溯违法行驶处罚。主动上缴车辆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依法强制报废达到报废年限的三轮摩托车。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缴车辆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依法取缔残疾人代步车辆的营运资格。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缴车辆的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四)对外地三轮摩托车劝返回车辆原地。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车辆原地的免于追溯异地载客违规处罚。
      (五)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有证三轮摩托车,经核准后予以有偿回收。
      (六)无牌无证、有证、外地三轮摩托车均不得以拼装改型、改变用途等原因为借口继续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行驶。
      (七)从2005年6月1日起,安康城区停止审批上户货运三轮摩托车,禁止外地证照货运三轮摩托车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行驶。已办理上户手续从事货运的三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限时限线行驶,并逐年予以淘汰。
      (八)取缔非法拼装、改装、销售三轮摩托车和非法安装动力设施的窝点。严格限制在安康城区销售禁运和控制发展的车辆。
      第七条  无牌无证、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有证三轮摩托车可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理或主动上缴,逾期仍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八条 在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工作启动实施后10天内,主动上缴属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管理的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按下列标准奖励和补助:
      (一)在启动实施后5天内,主动上缴车辆的健全人车主奖励400元;残疾人车主奖励500元。
      (二)在启动实施后第6天至第10天内,主动上缴车辆的健全人车主奖励200元;残疾人车主奖励300元。   
      (三)上缴无牌无证车辆须持本人户口簿、办事处证明、购车发票(残疾人车主须加持残疾人证),经公安、交警、残联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奖励兑现。
      第九条   在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启动实施后10天内,主动上缴属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管理的达到报废年限的三轮摩托车,按下列标准奖励和补助:
      (一)在启动实施后5天内,主动上缴有证报废三轮摩托车的健全人车主奖励300元,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390元;主动上缴有证报废三轮摩托车的残疾人车主奖励400元,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520元;无证报废的三轮摩托车车主奖励200元。
      (二)在启动实施后第6天至第10天内,主动上缴有证报废三轮摩托车的健全人车主奖励200元,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260元;主动上缴有证报废三轮摩托车的残疾人车主奖励300元,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390元;无证报废的三轮摩托车车主奖励100元。 
      (三)上缴有证报废车辆须持行驶证、驾驶证、户口簿、办事处证明(有证残疾人车主须持残疾人证、残疾车代步证),上缴无证报废车辆须持户口簿、办事处证明(残疾人车主须持残疾人证),经公安、交警、残联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奖励兑现。
      (四)下肢二等以上残疾人车主主动上缴有证报废车辆的由市残联核准另外给予特殊补助1000元,专项用于置换专用代步车辆补贴。
      第十条  在回收有证三轮摩托车工作启动实施后20天内,主动上缴属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管理且持有常住户口的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有证三轮摩托车按以下标准回收和补偿:
      (一)根据不同车辆价格和使用年限综合计算车辆剩余价值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为:
      剩余价值补偿金额=(法定使用年限96个月-实际使用年限月份 )×[(车辆购买价格 +10%的购置附加费)÷法定使用年限96个月]。
      (二)车辆使用年限从车辆上户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购买价格以原始购车发票价格为准,无法出示购车发票的以交警部门登记价格为准。购车发票属伪造的和发票价格明显虚高的,一律按照报废车辆处理。
      (三)按照上述办法计算,车辆剩余价值补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四)下肢二等以上残疾人车主主动上缴有证车辆的,由市残联核准另外给予特殊补助1000元,专项用于置换专用代步车辆补贴。
      (五) 在启动实施后10天内,主动上缴有证车辆的,健全人车主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390元;残疾人车主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520元。  
      (六)在启动实施后11天至20天,主动上缴有证车辆的,健全人车主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260元;残疾人车主发给过渡期生活补贴390元。
      (七)主动上缴有证车辆须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户口簿、购车发票、办事处证明(残疾人车主持残疾人证、残疾专用车代步证),经公安、交警、残联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补偿兑现。
      第十一条  车主自行处理、 逾期上缴和依法收缴的车辆不享受以上政策。自行转卖报废车辆的一经查实,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奖励、补偿等政策,只限一人一车,不得多缴重复获取奖励补偿。发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非法套取奖励补偿的,一律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有证三轮摩托车车主,属于帮助就业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
      (二)已退休(含内退)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车辆的。
      2005年9月10前,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车主必须做出要求帮助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选择,逾期不再受理。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择业安置的车主视作自动放弃就业安置。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车主自谋职业,由车主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车辆回收凭证,经汉滨区政府审批,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元 。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残疾人车主自谋职业的,由市残联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的 ,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经劳动保障所审查,汉滨区劳动保障局复核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车主属市直企业的下岗职工到原企业签署意见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下税费减免等优惠:
      (一)在2005年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凭《再就业优惠证》,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二)购买小型货运汽车从事营运的,免收3年的运管费;减半收取新车上牌的相关费用。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企业安置帮助就业对象,达到一定比例的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一)2005年年底前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车主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车主和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5年底前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车主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车主和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现有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车主及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内对年度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3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车主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一名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车主,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四)货运企业新购小型货运车安置车主就业的,免收3年的运管费,减半收取新车上牌的相关费用。
      (五)接收安置有证残疾人车主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残疾人比例超过生产人员10%,但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比例达到35%的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如下税收减免优惠:①从事服务性业务(广告业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残疾人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③对适合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转办为福利或劳服企业的,经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市国税、市地税局认定并报经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享受福利企业及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比例达到35%以上,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福利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还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对安置残疾人车主的福利企业给予岗位奖励补贴,每岗一次性补贴1000元,由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车主,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定培训专业,免费提供一次再就业培训,免费为车主提供二次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对愿意外出务工的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组织和输送,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符合帮助就业对象条件的车主,具备一定创业能力且愿意自主创业属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免费创业培训,可按照规定 程序申请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各级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腾岗、筹岗,主动接纳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车主就业。对主动安置就业对象 的单位,根据安置人数给单位500 /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   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具有农业户口的有证车主 ,可根据车主意愿,在2005年12月份以前转为城镇户口。
      第二十条  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具有非农业户口的有证车主 ,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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