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8 15:06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参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包括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的文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签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牵头初审、协调督办和综合整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职能分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再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研究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也可要求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结,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备案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程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的;
  (二)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有其它不适当的情形的。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应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主任会议提出的纠正建议,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已纠正的文件要重新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纠正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纠正建议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审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可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宜条款或整个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相抵触,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后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要求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
  第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每年的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资料集中统一移交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