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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5-027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06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98号 公开日期: 2015-08-07 17:37
    有效性 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康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安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六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业务上接受上级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对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须经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国资委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好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负责的调研、视察和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市国资委自觉接受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资监管工作的执法监督,接受相应的检查、询问、质询和评议,并按要求报告国资监管工作情况,组织实施相应的专项督察、审计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向占用或使用国有资产的非国有企业派出股权代表或推荐领导人选、或派出监事。
      (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依法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即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责任;委托监管即由市国资委委托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部分职责,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报市政府备案。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的具体企业或企业国有资产,由市政府确定、公布。
      第九条 政府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委托监管部门按照市国资委委托的权限,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督促委托监管企业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参加中省市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检查及产权登记、国资统计、财务快报等活动。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纳入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
      (三)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主业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具体限额另行规定)。
      (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通过改制、增资扩股等方式,致使国有资产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六)市政府批准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市国资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市国资委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
      (二)任免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出资企业的关联方即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政府出资企业利益。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新出资企业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照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统一进入西部产权交易所交易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市国资委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和收益管理制度,依法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重大融投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中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划定的监管范围,但考虑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其监管在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同时,还要适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及其委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国资委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监事人员,接受委托的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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