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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5-019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18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79 号 公开日期: 2015-06-18 18:3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扶贫开发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14 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搬迁安置
    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扶贫开发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快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坚持以居民自治为根本,以优化服务为重点,以和谐稳定为基础, 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以居民满意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构筑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基层管理和服务制度,延伸公共服务,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
      按照《安康市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十年总体规划》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高搬迁群众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居) 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新型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居)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村(居)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相配套,构建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建设一批机制健全、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避灾扶贫搬迁居住区。
      机制健全。完善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管理机 制,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居民自治。
      管理有序。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社区 服务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各负其责,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实现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互联、互动。
      服务完善。做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居民自我服务、市场有 偿服务协调发展,服务机制较为健全、功能不断增强、体系比较完善,能较好地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存与发展的各种需求。
      文明祥和。不断丰富文化生活,做大做强致富产业,使群众 安居乐业、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共同发展。
      三、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移民安置新型社区管理是适应人口聚集的新要求,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社区,也有别于一般意义的城市社区,它的类型复杂,管理模式多样,要根据其特性建立完善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新型社区的管理模式,创立与之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因地制宜,创新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模式。
      按照城乡社区的设置标准,统一规范,严格控制移民安置点的布点数量和规模,科学合理布局服务半径,健全完善三种移民安置点管理模式。
      1.组建新型社区。对规划建设在农村区域,安置规模在500 户以上或2000 人以上,具备相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且附近没有村委会的移民居住区,组建新型农村社区;对规划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安置规模在500 户以上或2000 人以上且附近没有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安置小区,参照城市社区标准,设立新的城市社区。
      2.成立融合型社区。对规划建设安置规模在100 户至500 户或500 人至2000 人安置点,且附近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按照避灾扶贫搬迁规划和网格化管理要求,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以所在地的村(居)为依托,成立融合型社区,就近融入该村或社区。
      3.设置挂靠型安置点。100 户以下或500 人以下的集中安置点。由就近村级组织进行管理,不另设立管理机构,在集中安置点设立新的村(居)民小组,隶属村级组织管理。村(居)民小组长协助村(居)委会管理本安置点的工作。
      凡新设立的社区或者成立融合型社区,必须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设立,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健全工作机制,实现新型社区规范化管理。
      1.建立新型社区治理体系。坚持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三套机构协调运转,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体, 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体系。
      2.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制定加强社区日常工作和社区服务的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3.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按人口数量、楼院分布状况、群众生产生活习惯、产业行业特点等划分确定网格,或按原有的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确定管理网格,合理配备网格管理员。现任的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有责任心的村民代表, 均可担任网格管理员。每个楼栋(居民组)选出一名楼栋长(组长);配合社区责任人做好楼栋(居民组)的管理服务工作。
      4.探索户籍管理改革。坚持村(居)民以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原则,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跨县区、跨镇(办) 融入社区的居民须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居住证,并到社区登记,纳入社区管理,享受社区均等服务。自愿迁移户口的应当鼓励。保留原户籍的,除房屋、承包地、林地等收益及涉农补贴仍在原户籍地外,其它涉及社保、教育、医疗、卫计、低保、优抚、救助、养老、残疾补贴等,均在居住地社区办理。
      5.发挥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民心认同,通过多途径培训或宣传提高搬迁群众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的认识,促进其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增强其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激发其自主建设、自主管理新型农村社区的热情,赢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6.建立社区居民教育培训机制。人社、民政、扶贫搬迁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注重增强搬迁群众的整体素质。依托新建活动中心和服务中心,积极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劳动力技能、农业实用技术等培训,不断提升搬迁群众致富能力。
      (三)构建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新型社区服务水平。
      1.加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应按照能够基本满足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的需要,超前规划,逐步建设。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购买和租赁等方式,按照每100 户20 平方米的标准,逐步实现每个新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300 平方米至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不少于1000 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同时积极搭建社区社会化服务平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到农村社区兴建幼儿园、养老院、卫生所、便民超市、餐饮店等社会性服务设施,不断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2.发展社区服务。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一站式”公共服务网络,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农村的资源,实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农村社区经营性服务体系,按照“谁投入、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投入新型社区服务业,大力开展面向全体村民和驻社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完善新型社区志愿互助服务体系。成立各类社会求助、群众互助、纠纷调解等志愿性服务组织,帮助老、弱、病、残、独居、留守儿童、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完善社区物业服务体系,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物业管理有偿服务。不断拓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渠道,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加强公共文化教育服务体系,倡导崇尚科学、尊老爱幼、勤劳致富、邻里和睦、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社区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新型社区管理水平。
      新设立的避灾扶贫搬迁新型社区或者成立的融合型社区,要按照城镇社区的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规范薪酬待遇,多渠道落实人员,实现避灾扶贫搬迁新型社区服务专职化、工作人员专业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所辖区域大学生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统一管理,充实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力量;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 号)精神,参照城市社区的有关标准,落实社区“两委”成员津贴待遇,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对挂靠型安置点,原则上不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由所在村、组干部兼职代管,工作经费由县区政府按安置规模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扶贫搬迁社区管理事关全市广大 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之列,定期研究社区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成立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履行指导、协调、督促、研究等职能。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共同抓好避 灾扶贫搬迁社区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人社、文化、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向社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农业、扶贫搬迁、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新型社区建设的合力。
      (三)积极探索创新。各县区都要根据避灾扶贫搬迁社区管 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围绕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认真进行探索创新。要按照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群众负责日常运营的办法,探索公共服务的日常管理和营运的有效办法。积极研究以房养老、农村殡葬管理等问题,不断破解难题,完善服务,提升水平。
      (四)完善保障机制。对具备条件可以建立社区管理机构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到“全覆盖”,成立机构,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社区服务和管理。凡经市、县区批准设立的社区, 市级相关部门分别向省级对口部门报送备案,并积极争取、足额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和社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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