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5-014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03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66 号 | 公开日期: | 2015-06-03 11:47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安康市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 设和运行管理,规范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安康市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运行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厂(场)办”]负责全市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规 范化运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行、保障措施健全、日常综合检查评定等方面。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量化的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行(30 分)
1.全面完成已建成运行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收尾工程建设。(10 分)
2.完成中省市下达的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10 分)
3.规范运行。(10 分)
①各项规章制度健全。(1 分)
②运行资料完整。(1 分)
③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全部持陕西省住建厅、环保厅颁发的上岗证上岗。(1 分)
④污水处理运行负荷率: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设计水量60%;投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实际处理水量≥设计水量70%;投运三年以上,实际处理水量≥设计水量75%。(1 分)
⑤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标。(3 分)
⑥污泥含水率≤60%。(1 分)
⑦水质检测制度健全,水质化验室设备完备,原始台账、检测资料和报告连续、完整、准确。(1 分)
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处理结果记录完整; 应急预案完善,演练记录完整。(1 分)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行(30 分)
1.全面完成已建成运行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收尾工程建设。(10 分)
2.完成中省市下达的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10 分)
3.规范运行(10 分)
①各项规章制度健全。(1 分)
②运行资料完整。(1 分)
③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全部持陕西省住建厅、环保厅颁发的上岗证上岗。(1 分)
④进场垃圾有检验措施、称重计量设施完备,统计记录完整。(0.5 分)
⑤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雨水进行单独倒排。(1 分)
⑥使用专业压实机械,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垃圾堆体边坡不大于1:3,终场边坡及时覆盖。(1 分)
⑦消杀药物购买手续(原始单据、进出库单)齐全,消杀记录完整,场区消杀效果良好。(0.5 分)
⑧防飞散设施完备、措施规范,飘扬物控制效果良好。(0.5 分)
⑨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全部达标。(2 分)
⑩环境监测设备完备,能规范地对大气、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声等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测,监测资料和报告连续、完整、准确。(0.5 分)
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处理结果记录完整,应急预案完善,演练记录完整。(1 分)
(三)保障措施健全(30 分)
1.组织管理(5 分)
①各县(区)政府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备到位。(3 分)
②污水、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维护运行企业(单位)签订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合同。(2 分)
2.制度建设(5 分)
①制定了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 分)
②制定了对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和考核制度并纳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1 分)
③按时向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市两厂(场)办上报建设运行信息。(3 分)
3.经费保障(10 分)
①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按标准征收到位,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3 分)
②明确国家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30%用于两厂(场)建设运行并及时拨付。(7 分)
4.规划编制和项目争取(5 分)
①制定了城镇、工业园区、农业园区、100 户以上安置社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经法定程序审批。(3 分)
②依据规划争取中省两厂(场)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2 分)
5.有计划、有安排组织实施污水直排和垃圾乱倒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成效。(5 分)
(四)日常综合检查评定(10 分)
市“两场(厂)办”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对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实行综 合考核制度。
1.各县(区)主管部门牵头,同级相关部门配合,每季度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厂(场)办”。
2.市“两厂(场)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半年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次。
第十条 受到国家、省、市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方面表彰的,分别加5 分、3 分、2 分;检查中发现有污水直排乱排或垃圾乱倒现象一次一处扣1 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均为不合 格等次:
1.在辖区内累计发现污水直排乱排现象三次以上(含三次);
2.在辖区内河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乱倒垃圾三次以上(含三次);
3.未完成省市下达的污水垃圾处理任务;
4.被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通报批评;
5.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6.发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重大环境事件的。
第十二条 市“两厂(场)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 公布,并作为对各县(区)节能减排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年度考核综合评分设一等奖 1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3 名,经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一等奖的县(区)奖励100 万元、二等奖的各奖励50 万元、三等奖的各奖励30 万元。同时,在先进县城、园林县城、生态县城及其他行业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在先进县城、 园林县城、生态县城及其他行业评优中不予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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