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5-013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5月20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55号 | 公开日期: | 2015-05-20 12:32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陕西省扶贫开发办等4部门《关于创新机制加强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生产的意见》(陕扶办发〔2014〕62号)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秦巴山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联动协调机制实施细则》(西银发〔2013〕2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扶贫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加快我市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确保贫困人口与全市人民共同步进小康社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金融撬动、市场牵动、贫困户联动综合作用,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支持配合的良性互动,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实现贫困户“5321”政策全覆盖;拓展特惠政策措施,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激发贫困村、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贫困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化运行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财政定向扶持政策与信贷引导政策有效对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协调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完善信贷服务,实现应贷尽贷,全额补贴。
(二)突出重点、自力更生。坚持规划引领,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积极为贫困人口、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户、特别是创业青年提供急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有发展意愿、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贫困户的金融扶持力度,鼓励贫困户自主贷款、自主发展,对自觉带动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积极履行扶贫责任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三)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扶贫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保证资信良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能得到“两免一贴”信用贷款。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
(四)促进发展、保护生态。坚持生态保护与金融扶贫相结合,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以生态文明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扶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扶贫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1.对登记在册、有发展愿望和能力、资信良好的贫困户实现“5321”(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扶贫贴息)政策全覆盖,努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
2.对积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等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主动承担扶贫责任,自觉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之中,获得稳定收入。
四、实施范围
1.全市1209个贫困村;
2.79.8万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3.贫困区域主动帮助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
五、主要措施
(一)构建金融扶贫保障体系
1.健全信用体系。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与金融机构使用的人行征信系统相关数据定期整合,共同建立和完善贫困户信用档案,为不同信用等级的贫困户提供差异化服务,鼓励其珍惜信用,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努力脱贫。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构建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流程,给予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努力降低贫困地区涉农主体获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增强信贷促进扶贫作用的发挥。
2.完善担保体系。加快促进县区、镇(办)两级专业性农村产权评估机构和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有效开展贫困农村各类产权评估工作,确保贫困农村各类产权价值评估专业、准确、可信,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积极探索贫困户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担保贷款制度。各县区财政支持设立扶贫信贷担保基金或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贫困户提供贷款担保。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为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3.建立互助体系。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要按照“政府引导,扶贫搭台,银行协助,协会唱戏”的要求,在坚持互助资金协会社员制、封闭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互助资金协会的区域性融资平台作用,利用现有互助资金协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组成的资本金作为担保基金,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为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发放贷款。同时,金融机构从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的角度出发,适当为互助资金协会提供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构建金融扶贫贴息体系
1.普惠覆盖型。由政府主导,为因积极发展有贷款需求的在册贫困户进行担保,对其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包括3年)的贷款免担保、免抵押,使用扶贫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贴息,“一卡通”到户;对通过发展产业已脱贫的户再延续3年贷款贴息扶持。
2.发展激励型。对由贫困户、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户发展起来的和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5户(人)以上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对其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贷款,根据发展和带动情况,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7%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
3.带动支持型。对由贫困户、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户发展起来的和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20户(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对其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贷款,根据发展和带动情况,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5%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
4.辐射合作型。对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的扶贫龙头企业,对其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根据发展和带动情况,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5%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对贷款额度在1000万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扶贫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中省给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构建金融扶贫服务体系
1.完善服务体系。加快贫困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金融服务网点和金融服务自助设备投入,在贫困地区推行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网上支付、银行卡使用、电子转账等非现金支付业务,在贫困镇集镇、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新型社区等农民聚集区布设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施,在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等偏远地区设立小额支付便民点,形成覆盖贫困农村的金融服务物理网络,解决贫困农村金融服务难题。
2.丰富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机构设置和产品特点,确定各行扶贫重点,创新组织、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信贷“旬阳模式”,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实现差异化和精准化服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小微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结合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订单+金融”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小微企业等开展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3.优惠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扶贫意识,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以最优惠利率为贫困户发放贷款,对积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4.加大培训力度。金融机构要在农村贫困地区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努力实现贫困人口的金融知识脱盲。对县、镇、村三级干部就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等金融知识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金融意识以及运用金融杠杆发展经济的能力。要依托“金融惠民工程”、“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项目,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工作长效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扶贫局、安康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信合安康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分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农村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村金融扶贫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市农村金融扶贫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开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办情况,提供服务方案,与各县区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络人制度,分层级进行定向合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要摸清贫困户贷款需求,按要求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金融扶贫担保基金,并建立“存贷同比”制度,按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扶贫开发贡献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存款;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要把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扶贫信贷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扶贫信贷投放;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在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信用和支付体系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完善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等政策,做好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及审计监督;扶贫部门要加快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做好贫困户、市场主体贷款贴息组织工作,同时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根据各县实际,探索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区域市场主体发展生产新模式;市金融办要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协调,将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区域市场主体发展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激励考核范围;市银监局要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准入优先政策,优先支持贫困区域设立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配合扶贫开发工作,大胆探索贫困区域农村金融扶贫改革创新。
(三)强化各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认真做好金融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各县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与当地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各县政府或委托当地扶贫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对贷款户进行资格审定、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监管、贷款回收及追偿等工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自身职责制定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并进行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回收及追偿等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区域市场主体风险防控与分担机制,强化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区域市场主体的资金管理,明确责任,促进金融扶贫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四)建立奖惩机制。市、县区建立金融扶贫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重点对扶贫贷款投放面、贷款投放量、贷款贫困户比例、贷款增速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优秀的银行优先作为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放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级有关部门,作为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监管评级、银行高管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将金融扶贫纳入对各级分支机构及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增加费用补贴等,促进金融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扶贫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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