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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5-003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2月04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11号 | 公开日期: | 2015-02-04 17:34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1.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5元,由现在的355元/人月提高到390元/人•月。
2.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2200元/人•年,提高到2260元/人•年。
3.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区要及时将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组织做好提标后的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
2.各县区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3.各县区要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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