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4-038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12月16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4〕145 号 | 公开日期: | 2014-12-16 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 月10 日
安康市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长效机制, 确保失独家庭在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得到有效扶助和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开展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政策统筹、分类指导、全程关怀、重点扶助的工作思路,从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扶助、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统筹相关部门的政策措施,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努力解决失独家庭在生活、精神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人口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统筹政策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2.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参与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参与配合。
3.坚持生活扶助、精神慰藉原则。以扶助失独家庭生活困难为基础,注重心理安慰和亲情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4.坚持养老保障、鼓励再生育原则。解决失独家庭老无所养、亲情缺失的实际问题。
5.坚持关怀关爱、个性化服务原则。针对失独家庭的实际需求,因人而异,落实个性化的扶助关怀措施。
三、工作目标
2014 年10 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失独家庭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失独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2014 年12 月底前,组建一支由各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志愿者队伍,建立一套失独家庭“一对一”干部联系制度,实施四项救助政策,开展五项服务的“1145”工作机制。2015 年实现对失独家庭的生活帮扶、养老保障、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的覆盖,确保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终”。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特别扶助政策。计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陕政办发[2012]96 号)要求,落实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农村居民补助2 万元,城镇居民补助3 万元;对年满60 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提高扶助标准,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 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 元。
(二)实施医疗救助政策。民政、社保部门要对因病住院治 疗的失独家庭,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住院诊疗费用的基础上,纳入大病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三)实施家庭困难救助。民政部门对农村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纳入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对个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生活的,优先免费安置在农村集中养老机构。
(四)落实扶贫搬迁救助。扶贫部门在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 作中,将失独家庭纳入特困户避灾扶贫搬迁“交钥匙工程”范围, 无偿提供安置住房。优先把失独家庭列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至少按3 万元、4 万元、5 万元予以建房补助。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每户再增加0.5 万元建房补助资金。
(五)提供健康检查、咨询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卫 生、计生免费检查等项目政策和资金,由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每年为失独家庭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各镇办要依托村、社区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建立一批失独家庭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开展经常性的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活动。
(六)提供养育绿色通道服务。对有生育条件和再生育意愿 的失独家庭,计生、卫生部门要按照全省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要求,免费提供一次再生育技术服务。对没有再生育条件或不愿再生育的,民政部门要在办理收养子女手续上予以优先,公安部门要在收养子女入户上开通绿色通道。
(七)提供终老无偿服务。对无子女的失独家庭成员终老后, 民政部门要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本生态墓地上予以免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办理法律证明方面提供法律援助。
(八)开展关怀关爱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动员共青团、妇 联、计生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吸纳心理咨询、健康医疗、法律咨询、社会服务等专业人员,组建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志愿者队伍, 通过购买服务、社会救助、村组扶助等方式,对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生活自理能力不足的失独家庭,开展农忙帮工、节日慰问、生病陪护等上门走访服务。
(九)开展挂联回访服务。各镇办要建立健全“一对一”干部联系制度,落实人员,夯实责任,及时掌握失独家庭生活、精神状况,定期开展电话回访、联系沟通、服务代理等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县区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把做好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工作项目,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效果的重要措施,细化任务,狠抓落实。
(二)抓好统筹,形成合力。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涉及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养老机构、经费保障、社会动员等各个方面,卫生、计生、人社、民政、扶贫、财政、公安、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配合,统筹协调。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确定牵头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经费 通过政府拨款、社会筹资等方式筹集。财政部门要将此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失独家庭扶助的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失独家庭已享受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四)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开展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防止出现误解,引发不稳定因素。要进一步动员协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义工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对失独家庭开展具体有效的关怀关爱活动,确保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顺利实施。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4〕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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